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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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福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诸暨市赛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电费46526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诸暨市赛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9元,依法减半收取4139.50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合计7009.50元,由被告浙江福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