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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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辽阳县首山镇三合配货站损失10,413元; 二、驳回原告辽阳县首山镇三合配货站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元,由二被告负担164元,由原告负担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