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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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偿还贷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82964.72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7月28日),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实际下欠贷款本金为基数,2020年7月29日起按月利率13.50009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4.00元,减半收取239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