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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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仁化县宏顺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支行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仁化县宏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6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9月3日至2019年10月22日的利息210849.33元; 驳回原告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5.60元,财产保全费3605.60元,合计8591.20元,由被告仁化县宏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4985.60元,原告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仁化县宏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98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