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旭峰天晨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旭峰天晨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904,8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即违约金,以904,814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钢材款支付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48元(已由原告四川旭峰天晨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由被告四川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并由被告四川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旭峰天晨商贸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