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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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502民初672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巧,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711010082。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

负责人:凤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巧、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相应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57691.5元(赔偿清单为:护理费6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60元、后续医疗费23000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72308元、误工费88480元、车辆损失费2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停运损失费18000元、交通费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683.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双方对下列要素事实没有争议:1.事故发生的事实、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聂书君、王其英、谭茂霞、杨芮汐、杨鑫、肖兴强无责任;2.肇事车辆情况:川Q×××××车辆车主为***、驾驶员为***,双方为叔侄关系,购买保险为交强险122000元,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购买不计免赔;承保公司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3.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评定为十级伤残;(2)后续医疗费约为19000-23000元。

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清单的争议部分,本院结合庭审的答辩、举证、质证、辩论、询问、调查,对争议的要素审理查明后认为:

一、被告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64620.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5元,减半收取计2582.5元;由被告***承担1770元,原告***承担812.5元;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严越春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浩

书记员姚健

裁判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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