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计息计算方式: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前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0年8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前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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