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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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闽0212民初3305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原告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1.***偿还***借款人民币135867.6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基本事实 ***自2017起陆续向***借款。2019年5月1日,***向***出具借条以确认***向***借款人民币135867.6元并承诺于2020年5月1日归还。此后,经催讨***仅向***转账人民币2000元,余款人民币133867.6元并未偿还。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向***借款并通过借条确认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35867.6元,***举示借条原件并陈述借款过程,本院对***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经催讨后仅偿还人民币2000元,既违反诚信又构成违约。则***有权要求***偿还剩余借款人民币133867.6元。***主张***转账的2000元应抵扣其他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适用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诉讼费用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7.3元,减半收取1498.65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童婉萍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