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闽0212民初3305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原告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1.***偿还***借款人民币135867.6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基本事实

***自2017起陆续向***借款。2019年5月1日,***向***出具借条以确认***向***借款人民币135867.6元并承诺于2020年5月1日归还。此后,经催讨***仅向***转账人民币2000元,余款人民币133867.6元并未偿还。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向***借款并通过借条确认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35867.6元,***举示借条原件并陈述借款过程,本院对***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经催讨后仅偿还人民币2000元,既违反诚信又构成违约。则***有权要求***偿还剩余借款人民币133867.6元。***主张***转账的2000元应抵扣其他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适用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诉讼费用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7.3元,减半收取1498.65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童婉萍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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