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华润吉林康乃尔医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公主岭玉轩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华润吉林康乃尔医药有限公司货款806768.37元及利息(利息以806768.37元为计息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10月12日计算至玉轩中医院将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华润吉林康乃尔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3元,由公主岭玉轩中医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