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欣阳伟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茵轮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上海茵轮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宁波欣阳伟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64338.27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以货款1864338.27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15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6579元,由被告上海茵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15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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