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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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1612011973《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为118169002657《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及编号为1181690026570001《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记载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 二、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3919.15元、利息1049.22元、罚息105.26元、复利13.61元(至2018年12月21日止),合计65087.24元,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三、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实欠本金数,按月利率0.95%计付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加收30%计收罚息,并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7.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1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