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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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严梅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原告***交清办证所需税费和提供相关文书之日起九十日内为原告***申请办理案涉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512.00元; 三、被告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29,659.85元; 四、被告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天然气入户费、电表入户费合计3,000.00元; 五、被告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装修保证金3,00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3.00元,被告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