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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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盛航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编号:镇海2015银承0187)项下垫款罚息2719442.21元以及《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编号:2015年镇国内商贴字SCF0006号)项下垫款利息181316.67元、罚息1998981.11元、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81316.67元为基数按《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约定计算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8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负担16103元(已预交),由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盛航运有限公司负担428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