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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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陈莹莹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贵E×××××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