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纠纷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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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顺市方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辽0403民督184号 申请人:抚顺市方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牛文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红,系抚顺市东洲区诚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女,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申请人抚顺市方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东洲区宁安路御墅林峰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申请人系该小区6号楼2单元201室房屋业主,房屋面积为84.18平方米,每年应交纳物业费1010.20元。2013年5月13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计71个月),被申请人未交纳物业费,共计欠费5976.78元。为此,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物业费催收通知单,但被申请人仍拒交物业费。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所欠申请人物业费5976.7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抚顺市方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3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5976.78元。 申请费17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谭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孙宁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