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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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沙湾县东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府谷县恒基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91民初2316号 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戚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 被告:沙湾县东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女。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府谷县恒基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湾县东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恒基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柏博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秀琦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