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沙湾县东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府谷县恒基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91民初2316号

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戚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

被告:沙湾县东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女。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府谷县恒基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湾县东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恒基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柏博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秀琦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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