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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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货款417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货款41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货款41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5元,减半收取377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