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大府园支行
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桂09执369号

陈福振、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福振与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仲裁委员会(2020)玉仲字第55号裁决书和申请执行人陈福振的执行申请,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立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仲裁委员会(2020)玉仲字第55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福振工程机械租赁费772376元、律师费及差旅费34135元、承担仲裁费12108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0586元。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桂09执3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大府园支行45001660441050700850存款829205元。冻结后,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玉林仲裁委员会(2020)玉仲字第5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2020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20)桂09民特5号民事裁决书,裁决驳回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决之后,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不自动履行本案债务。2020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20)桂09执3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存款829205元至本院。本院将执行款82920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福振818619元、扣收申请执行费10586元。2020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陈福振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支付相关款项后,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玉林仲裁委员会(2020)玉仲字第5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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