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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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项损失合计4967.70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项损失合计2967.70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项损失合计6280.18元;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项损失合计5316.04元。均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原告***医疗费、三轮车损失等项损失合计27811.84元;赔偿原告***医疗费1082.96元;赔偿原告***医疗费4784.08元;赔偿原告***医疗费5134.59元。均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如果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邮寄费100元,合计37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