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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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当支付货款8500元及利息(以货款8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和律师费3000元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1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2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