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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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北港油脂有限公司 广西玉林中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北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72民初448号 原告:广西玉林中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6724896975。 法定代表人:官泽康,总经理。 被告:广西北港油脂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69099121B。 法定代表人:张树新,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玉林中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北港油脂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广西玉林中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原告广西玉林中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海 审判员蒋有益 人民陪审员潘茜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庞慧 书记员植东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