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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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海川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桂0502执27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北海川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640237422,住***。 法定代表人:朱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海川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502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5577.12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本院执行的另案[(2020)桂0502执2688号]中已对被执行人北海川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并于2020年11月6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另案拍卖成交后再向本院申请领取执行款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海川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由另案正在处置中,本案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桂0502执276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清华 审判员 沈海浪 审判员 钟新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曾大帅 书记员 毛成婷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