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78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8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18年12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在318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18年12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应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42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21元(***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