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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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尚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一天颐和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尚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20万元; 二、被告重庆尚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退还时止); 三、被告***对前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600元,由被告重庆尚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