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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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项损失合计209117.78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此款给付原告***元153467.60元(209117.78元-40000元-15650.18元),给付第三人喀左县中心医院15650.18元。给付喀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40000元。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如果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6元,减半收取2218元,由被告朝阳诚安汽车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5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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