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贷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21日尚欠利息10898.03元;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被告***、***各负担1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