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纠纷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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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任东彬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信用卡本金53464.56元、消费手续费1015.24元、利息1924.73元,合计56404.5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申请费403元,由被申请人任东彬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