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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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病例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2037.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3元,由***负担1752元,***负担53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