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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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百信专业护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20”急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2358.76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741.24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70224.68元,赔偿***医疗费等损失66767.71元。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8.00元、鉴定费4800.00元和公告费1320.00元,合计10618.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5252.00元,由被告***负担536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