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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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黑0604执1829号 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甄静与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604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损失34200元,利息4200元,案件受理费769元,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27日主动履行本案执行款项共计35394元,已将其中3496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425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