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20)陕0111民初3790号原告:卜五存。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20)陕0111民初3790号原告:卜五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西安市莲湖区桃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冯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卜五存与被告冯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标的涉及他人权益,原告于2020年9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五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赤文肖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王梦祺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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