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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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镇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4463.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45元,被告***负担105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