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靖边县恒丰公交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824执492号 梁某某、任某某、付某某、靖边县恒丰公交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付某某、靖边县恒丰公交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4民初5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某某、付某某、靖边县恒丰公交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某某、付某某、靖边县恒丰公交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案件款485313.03元、案件受理费1470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某某、付某某、靖边县恒丰公交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靖边县恒丰公交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案件款485313.03元、案件受理费14704元。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靖边县恒丰公交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并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7179.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靖边县恒丰公交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