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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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丹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92721.94元。 二、原告***在获得上述保险赔偿后退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505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鉴定费1080元,计21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