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谭乐调解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湘0304民初3271号

原告:***,女,出生于1973年5月1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香英,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出生于1963年11月24日,汉族。

被告:***,女,出生于1970年5月13日,汉族。

被告:***,女,出生于1972年3月21日,汉族。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541.67元,共计108541.67元(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利率15.4%为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对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日,被告***、***以家庭生活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整,约定借期三个月,月利率1.5%。2015年12月29日,被告偿还了本金21万元及利息,尚欠本金9万元。2016年3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4月底,月息1.5%。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两笔借款。2018年8月5日,双方协商一致对借款进行结算并由被告重新出具借条,载明:截至2018年8月5日,被告还欠原告本金10万元,利息16850元,月息按1.5%计算,约定于2019年底全部归还。2019年9月28日,被告***续签担保协议,担保期为一年。至2020年9月28日止,被告在偿还了2020年第一季度利息后再无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2020年4月到11月的利息共计12000元;自2020年12月起,本金10万元的利息应当按月支付,每月30日之前付清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以月息1.5%的标准计算);

二、本金10万元应于2021年11月1日之前清偿完毕;

三、被告***、***对以上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四、本案诉讼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保全费106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于2020年12月15日前清偿完毕。

五、签字协议一周之内解除对三被告微信、银行卡的冻结;

六、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春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颖熙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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