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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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惠生肉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80841元,并以808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保全费828元,合计173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