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救助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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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韶山市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湘0382司救执8号 救助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2006年12月,被告执行人谭文军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申请人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年事已高,劳动能力较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2.6万余元,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力履行义务,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12000元。 经审查查明,2006年12月6日18时50分,被告谭文军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推自行车行走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院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韶民一初第143号民事判决,判决朱新万、谭文军、谭友平赔偿***损失38413.95元(含已经支付的2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员到了被执行人家中,未发现足额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从被执行人谭友平的银行卡扣划了1113元,于2020年6月11日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构成十级伤残,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花费医疗费2.6万余元,现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先后4次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共计收到司法救助款13000元。 本院认为,***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现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被执行人已财产可供执行。且***签署了《承诺书》,承诺领取司法救助金后息诉罢访。经审查,***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5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