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西县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款117790.25元给原告***,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款2209.75元给原告***,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等共款5279.75元给原告***,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款355.38元给原告***,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计1534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2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