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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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2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7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24日计算至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4元,减半收取为82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