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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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日照市中心血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原告工程款151661.18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日照市中心血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利息(以31578.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保证金120083.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日照市中心血站本案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518元,由原告日照市中心血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215元,由反诉原告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328元,反诉被告日照市中心血站负担8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