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平市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平市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6000元。 二、驳回原告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满第二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37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73元,由被告乐平市联合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