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昂思多天然涌泉”(微信号:×××)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原告***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被告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及公证费3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负担597元(已交纳),由被告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元(原告***已交纳,被告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