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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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泽乌蒙山滑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会泽乌蒙山滑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576455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以45764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会泽乌蒙山滑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用46320元,其中2909元由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其中43411元由会泽乌蒙山滑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495元、余款于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费用23557元由会泽乌蒙山滑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足额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