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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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洲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6民初46568号之二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新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学,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户籍地辽宁省天津市西经区精武镇津涞公路**,安区平型关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科,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简易程序,经审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裁定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主张2016年5月10日出借被告的借款本金2,750,000元来源于案外人国洲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而上述公司的相关人员已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被刑事处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本院有理由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驳回***的起诉。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鑫 人民陪审员何俊 人民陪审员丁剑英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张俊岚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