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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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于2018年10月8日到期; 二、被告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5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8年10月7日的利息为1058546.31元,自2018年10月8日起以本金86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10%,以本金4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07%,以本金23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1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775000元; 四、被告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9900元;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922.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85922.23元,由被告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