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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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山城雪面粉食品有限公司 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陵川县山城雪面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川支行截止2020年5月21日的借款本金1499192.50元、相应利息及罚息158392.53元,本息合计1657585.03元;并从2020年5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及罚息,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陵川县山城雪面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川支行截止2020年5月21日的借款本金200万元、相应利息及罚息141835.49元,本息合计2141835.49元;并从2020年5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及罚息,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对以上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96元,由陵川县山城雪面粉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8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