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原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85000元及占用资金损失(以18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利率,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采暖费30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