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原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及至2020年8月16日所欠利息504049元;并从2020年8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借款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王某、***、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8元,由被告***、彭某、***、王某、***、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