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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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武口区隆湖腾鹏建材经销部返还借款270000元; 二、驳回原告大武口区隆湖腾鹏建材经销部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武口区隆湖腾鹏建材经销部负担313元,被告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本判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