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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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后5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3600元及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5日的利息7200元,合计4080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元,由原告承担32元,由被告承担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